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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登记规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1、首先申请人需要向银行相关登记部门提出房屋抵押贷款申请,同时相关证明材料也需递交,比如必须提供身份证件、居住地证明、本及等相关材料。2、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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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向负责房地产登记的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房地产抵押合同; (4)房地产权利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如主债合同。 2、登记机关审核。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于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于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登记。抵押登记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该房地产的登记簿上作抵押记录,记载内容包括抵押权人、抵押物的面积、抵押的金额、抵押设定的日期和期限等。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主要有:1、以个人、企业名义取得房地产证的房屋;2、经济适用房;3、成本房(含中央产房));4、危险改革拆迁房屋;5、商品房;6、别墅;7、办公室;8、商店和商品房;9、工厂等。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公益用房、小产权房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存量房抵押登记和在建房屋抵押登记所需材料。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 一、存量房抵押登记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主债合同原件(如向银行贷款,即为《借款合同》) 4、房地产评估报告(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为单位) 6、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为个人) 7、授权委托书(抵押人及抵押权人为个人的,如本人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8、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9、市房地产抵押合同 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3、《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原件 4、《借款合同》原件 5、房地产评估报告(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 8、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9、市房地产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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