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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1、江苏婚假是13天。 2、法律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关于婚假的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嫁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即:江苏正常婚假为13天。关于产假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即:江苏女方正常产假为128天,男方正常护理假15天。补充规定:“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与其他优惠待遇。”即:无论是婚假还是产假或护理假,休假期间如果与国家法定休假日发生重合,可以继续休假,把失去的国家法定休假日补回来。国家法定休假日包括: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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