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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7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一、按法定结婚年龄(女二0周岁,男二二周岁)结婚的,可享受三天婚假。 二、符合晚婚年龄(女二三周岁,男二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一5天(含三天法定婚假)。 三、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四、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1、江苏婚假是13天。 2、法律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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