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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但是区别很大! 雇佣合同是临时用工性质,但是在解除合同的时候要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能不向对方支付补偿。 雇用期间属...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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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雇主为雇主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2、目的不同。劳动合同以提供劳动为目的,劳动合同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3、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是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国家干预程度较小;劳动合同更反映了国家对当事人的干预、合同程序、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终止合同等,主要关注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的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属于法人或社会组织,适用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后的内部成员,必须遵守法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可以直接受理。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在大多数国家它仍由民法来调整;对于雇佣合同中的另一种特例--劳动合同,由于它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律结构,在近代社会越来越不适应规范劳务契约之现实,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遂进入具有社会进程的劳动契约时代,合同的自由协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体现了政府干预,其只在消除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的平等,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受雇者或劳动者)得到较多的保护,使合同的平等性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乃产生具有社会意义之劳动契约法。这样,发展到今天的劳动合同已不再由民法来调整,而是由劳动法来调整。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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