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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
1、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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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夜班劳动,除此之外劳动法并没有特针对上夜班做出其它方面规定,是否上夜班与其劳动时间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约定。依据劳动法规定公司员工加班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标准支付加班费,若没有足额支付,则是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但法定休假日工作不能以调休替代。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女职工怀孕期间有法定过错,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女职工没有法律过错,用人单位单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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