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劳动仲裁遗漏的当事人为案件当事人,并一并判决。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
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劳动仲裁遗漏的当事人为案件当事人,并一并判决。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劳动仲裁遗漏的当事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共同判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与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追加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共同处理。【相关延伸】问:劳动诉讼可以不公开审理吗?答: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1、为劳动争议的一方。 2、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的名义参加到仲裁程序中的,如仲裁代理人等都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 3、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即指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劳动权益纠纷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支持劳动者仲裁的工会等,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 4、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约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但不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直接约束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5人已浏览
152人已浏览
437人已浏览
16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