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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1] (二)严重违...
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有暴力或威胁,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支付工资,员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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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中,虽然规定犯罪故意是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一种主观的心理态度,但危害社会结果并非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素。因此,犯罪故意同样也是对于危害行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在这个意义上,直接故意具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对危害结果的直接故意,即结果故意。在结果犯的情况下,一定的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要素,行为人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前提下,希望其发生,就是这种结果故意的心理内容。二是对危害行为的直接故意,即行为故意。在行为犯的情况下,刑法规定不以一定的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要素。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要明知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有意实施就构成直接故意。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种是对于依职权作为而不作为的案件。所谓依职权的不作为行为是指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应当主动履行其职责,但行政机关并未履行的行为。也就是行政主体应当主动发现侵权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但是由于行政主体自身的原因或者其他因素而未实施任何行政措施,致使行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行政相关人在任意时间内、随时提起诉讼。第二种是对于根据申请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案件。所谓应申请的不作为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或者即时作出某种行政行为,而行政主体并未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对于此类情形,首先要遵循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至于起算时点,对于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期限届满后行政主体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则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诉讼。对于即时就应履行职责或者答复而未履行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因行政相对人已经知道行政主体的不作为行为,此时即为起诉期限的起算点。行政相对人在此后的三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应视以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权益受损者应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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