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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伤害地点不是工作地方,满足工伤条件的可以算工伤。比如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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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损害地址没有企业,也是有可能是工伤事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要求: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理应评定为工伤事故: (一)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中缘故遭受安全事故损害的。 (二)上班时间前后左右在工作场所内,从业与工作中相关的预备性或是结束性工作遭受安全事故损害的。 (三)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执行工作岗位职责遭受暴力行为等意外事故的。 (四)患职业危害的。 (五)因工出门期内,因为工作中缘故遭受损害或是产生安全事故失踪。 (六)员工在有效時间内来回于工作中地与另一半、爸爸妈妈、儿女居所的有效线路的上下班途中产生安全事故的,也可以评定为工伤事故。遭受非自己关键义务的道路交通事故或是大城市城市轨道、货物运输渡船、火车事故损害的。 (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理应评定为工伤事故的别的情况。
精神伤害不能论定为故意伤害罪。 在刑法意义上的伤害,是指受害者因行为人的行为而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对于精神伤害,不宜鉴定损伤程度,所以也不能以造成精神伤害为由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6附则 6.3本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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