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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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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开发商的宣传资料内容规定购房者购买商铺后可将商铺租给开发商五年,五年房租由开发商在房款中抵扣,五年后商铺可由开发商收回,这样的允诺明确具体,并且开发商已表示愿意受其约束,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该约定应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违反,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原则上,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 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和承诺,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视为要约 首先,内容是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 二、房屋的说明和承诺应具体确定。 第三,说明和承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价的确定有很大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要看开发商当时宣传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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