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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适用裁员的情形: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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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公司裁员限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减少人员计划。(1)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的;(2)生产经营困难严重的;(3)企业转让、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模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减少人员;(4)其他因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减少人员时,应当优先保留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支持的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劳动法》第二十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2)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的,有需要支持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的,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后,可以人员。用人单位按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公司进行裁员时,应符合以下法定条件: 1、符合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裁员的情形; 2、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其意见; 3、制作裁减人员的方案; 4、将该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应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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