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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规定

2021-12-2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公司裁员限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减少人员计划。(1)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的;(2)生产经营困难严重的;(3)企业转让、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模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减少人员;(4)其他因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减少人员时,应当优先保留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支持的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劳动法》第二十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2)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的,有需要支持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的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的,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后,可以人员。用人单位按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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