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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同是一年一签的。到期时间是2005年5月1日。事实劳动到2006年5月1日不应该算结束了, 2006年4月5日在单位待岗。4月30日起就...
1、合同到期没有续约,本质上是按照去年的合同内容和你们签订了一份期限不固定的劳动合同。(但这违反了目前的劳动合同法) 2、代扣没有交付,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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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仅仅根据你的陈述作些判断。合同06年12月8号合同期满,但当时尚处于产假阶段,不能就此终止合同,但到07年3月上班的第一天,双方的合同应当就此终止。如果你伺候继续在该单位上班,而单位也未要求你走。则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你辞职,则不能要求单位赔偿如果单位辞退你,则可以要求单位赔偿
1、你所说的情况,法律没有对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需要提前通知的规定。 2、对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的情况有以下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首先,根据现有的劳动用工政策,雇佣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培训费用的承担和违约金是是可以的;其次,公司在你合同期限到期以后终止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也是合法的;再次,公司扣押你的档案手续主要原因是你没有缴纳一万元培训费用,尽管公司的是情有可原,但是二者之间不应该有必然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就此你可以向他的上级主管部门甚至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和申诉;最后,2000年至今已经5年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你已经丧失了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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