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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
1、一般来说都是在正式合同中签订试用期,但签订专门的试用合同,只要试用期限不违反劳动法也是可以的;2、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3、社会保险的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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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长春百货大楼的员工,工龄都在20年以上,2005年5月,公司转制,有大部分员工因无岗位,领了买断工龄钱下岗了,我们留下的都是有能力的管理人员,公司和我们续签3年合同,没给2005年以前的买断工龄款。到2008年5月公司无故和我们终止劳动合同,人数200人,其中有好多是差1年就退休的员工,就给我们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我们到长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他们说给半个月的补偿金是对的,2008年以前的工龄都作废,因为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实施,我们在公司连续工龄都在20年以上,我们不同意公司的行为,想到法院起诉,请问您,我们能打赢吗?!
1、可以。双方经过协商,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 2、劳务合同是作为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就有关提供和使用劳动力问题而订立的协议。
关键是有证据证明公司招聘人员对你的承诺。其次,自08年2月起,用人单位仍未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2月1日起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另外,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2008年9月18日起,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因此,如果单位再要求你签订合同你不欠的话,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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