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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可分为三种形式:1、探亲配偶;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根据规定,探亲假的天数...
《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条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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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三十九条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同父母远居两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远居两地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探亲假两次,每次假期二十天;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四十天,未婚的假期三十天;二级以上士官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二)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三)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四)家属随军的高级士官,每年休假一次,服现役不满二十年的假期二十天,满二十年的假期三十天。《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第十五条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合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20天。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 45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 第十六条未婚军官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条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探亲假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八条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九条军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一)申请: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二)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
部队没有每周休假的规定,周末只能在部队原地休息,按照规定的比例请假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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