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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已婚士官休假新规定

2022-03-15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三十九条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同父母远居两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远居两地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探亲假两次,每次假期二十天;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四十天,未婚的假期三十天;二级以上士官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二)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三)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四)家属随军的高级士官,每年休假一次,服现役不满二十年的假期二十天,满二十年的假期三十天。《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第十五条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合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20天。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 45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 第十六条未婚军官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条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探亲假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八条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九条军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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