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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营业、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现役军人结婚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当地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填写《结婚申请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办理结婚登记的具体要求是:(1)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政治机关应当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2)选择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所在地,也可以是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3)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以及与对方无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属于军婚。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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