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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710号)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
(一)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且申请时账户属于正常状态;住房公积金欠缴不超过6个月; (二)购买首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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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证明资料,对证明资料的时间要求,按当期中心的规定而确定。 3.对建造住房的,第一层完工后才能接受申请; 4.信用良好,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没有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6.具有中心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质押; 7.已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在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凡在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开户之日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军队转业安置人员缴存1个月以上),申请贷款时前3个月(含)无欠缴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常德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贷款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其中购买期房、现房的申请贷款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贷款时间自审批之日起均不超过2年。 (二)缴存者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或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者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均为20%。 (三)缴存者家庭无住房贷款记录(含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者家庭有一次住房贷款(含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并已结清,可再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有过两次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含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予贷款。 (四)按借款人缴存基数测算个人收入状况,认定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同意选择本中心规定的偿还、担保方式。 (六)借款人及配偶信用卡账户状态正常。最近24个月内透支逾期不超过12次。 (七)借款人及配偶个人贷款当前逾期次数不超过3期,累计不超过12期或最高逾期不超过6期。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证明资料,对证明资料的时间要求,按当期中心的规定而确定。 3.对大修住房的,申请人已购入一定材料、大修动工后,才能接受申请。 4.信用良好,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没有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6.具有中心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质押; 7.已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在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8.其他条件: (1)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与个人月缴存额之和)未达到管委会规定的最低额的,不予接受贷款申请。 (2)借款人因购买、建造住房申请贷款的,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 (3)借款人购买别墅、多层连排别墅、商住两用住房等情形的,不予接受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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