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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收到二审判决书,即可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职工因为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工伤认定被二审撤销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用人单位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经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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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流程:申请人写出一份对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进行复议的申请书,陈述申请复议的理由,只要理由是合理充分的,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即可撤销工伤认定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人社局可以撤销自己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当下为人社局)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有权作出,就有权撤销。
我想您问到工伤认定撤销怎么撤销,得通过具体条例来说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突发疾病死亡,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值班不同于加班,不宜都认定为工作时间。对于“夜班”的人来说,他可以睡觉,睡觉的时间很难认为也是在工作。因此严格来说,该职工原先突发疾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是存在争议的。如果事实确实是:单位未安排他值班,他并非出于工作的目的而去单位“值班”,那么其突发疾病时,与工作就不存在任何因果联系,宪全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要求,因而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在这种情况下,原工伤认定部门可以自行纠正,撤销原先的工伤认定。自作出新的工伤认定之日起,相对人(职工家属、用人单位)享有相应的异议权。由于原先的工伤认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办机构只能将相关意见反映给行政部门,而不能直接要求行政部门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部门撤销原先的工伤认定,并确认该情况不属于工伤之后,经办机构应当要求待遇领取人返还已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人拒绝返还的,经办机构可依“不当得利”诉请法院判决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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