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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条件:职工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隐瞒案件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行为;工伤认定部门严重...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1、职工并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2、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存在隐瞒案件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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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决定书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违反了相应的办事程序,同时也违反了相关的规章(如人社部第8号令《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然还有你所在地省市相关的《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单位以此为由要求撤销是合理的,当然,如果工伤认定决定的事实清楚,应用法律法规明确,那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可按程序在撤销该认定后可再次就此次事故作出相同的认定结论。这些并不影响受伤者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书作出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不能主张撤销。
等待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但不可以直接认定工伤。认定工伤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权,原工伤认定决定已经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废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人民法院不可以按工伤进行裁判。因此,只能等待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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