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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销权与合同法上的抵销权的差异 主要反映于三个方面: 第一,破产抵销权人仅限于破产债权人。 亦即,只有破产债权人才能提出抵销权的申请;破...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事实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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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的前提不同。民法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续;而破产撤销权除此而外,尚须以破产程序开始为要件。破产程序未开始,不得行使撤销权。 2、权利的主体不同。对于民法撤销权的行使,是由债权人自己决定,并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而破产撤销权虽也有债权人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但债权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撤销,而是由破产管理人代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为之。 3、适用范围不同。破产撤销权较民法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并不局限于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 4、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期间不同。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无论是破产法上的撤销权还是民法债权人撤销权,国外立法大多采用两种制度,一是规定诉讼时效,一是规定除斥期间。 5、行使权利的后果归属不同。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后,因撤销债务人行为所得利益归属债务人,债权人可就这部分财产直接要求受偿。而破产法上之撤销权,因其行使撤销权而追回的财产,归属破产财团,破产债权人只能在破产还债程序开始后依法定程序受偿。
破产抵销权的特征及抵消权的类型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这就是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具有主体的特定性。破产抵销权是破产债权人的专有权利,权利主体只能是破产权人一方。 第二,这种抵销权不受债务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 第三,债务有时间限制。权利人主张抵销的债务,只能是破产宣告前他对破产人所负担的债务。为了维护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保证债权人公平地行使权利,法律对破产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的范围给予一定限制。 撤消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该行为的权利。 抵消权的类型 抵消权。抵消是指借款与贷款人之间互相负有债务时,各自用其债权来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双方债务在对等范围内归于消灭。抵消具有法定和合意两种形式。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定抵消必须是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双方债务均已到期。而合意抵消对此不作要求,法定抵消权的行使只需要单方意思表示,而合意抵消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金融机构在主张法定抵消权时要注意不得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 合意抵消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是贷款依约定在借款人账户上扣收款项,但有三类款项不能划扣:一是正在冻结期内的存款,二是信用证保证金,三是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资金。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由于其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也可以通过抵消权的行使来实现。 《企业破产法》中抵消权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1、债权人的债权已经依法申报并得到确认 2、主张抵消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申请之前 3、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情形
1、企业破产法中,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仍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2、但因为债务人的财产已经设定抵押,所以,在进行破产分配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对该财产行使抵押权,以获得优先受偿。即该抵押的财产不再属于破产财产,抵押权人不需要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程序,而直接优先获得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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