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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包括认定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数额以及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具有别除权。《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
抵销,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那么破产抵销权的特征是什么呢。破产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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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是可以抵销的。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种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2、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类支付。如果双方相互负债的目标种类不同,允许抵消,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就难以实现。用于抵销的通常是同一种货币或实物。如果种类相同,质量不同,质量高的人和质量差的人抵消,对被抵消的人不利,必须允许。如果一方或双方的债权目标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消,特别是在用类别物债权抵消特定物债权时,不允许。3、双方债务必须到期偿还期。抵押具有相互偿还的作用,双方债务已经到期,必须开始抵押,债务未到偿还期,债权人不能要求履行,不能用自己的债权作为抵押。否则,债务人将在期限前偿还。如果偿还期限的利益是为债务人设置的,原则上债务人必须提前偿还。此时,债务人主张用自己未偿还期限的债务抵消对方当事人已偿还期限的债务,放弃期限的利益,必须允许抵消。4、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可抵消的债务。不得用于抵消的债务,大致有以下性质不得抵消。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和赔偿金、养老金、抚养费等与人身分离不开的债务。(b)法律规定不可抵消。例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故意侵害行为发生的债务,如果允许抵消这个债务的话,约定有违反公序的良俗的第三者支付的债务。(c)当事人特别承诺不得抵消的。
一、什么是破产抵销权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对此作了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二、破产抵销权的限制破产抵销权的限制,主要有:1、可进行破产抵销的债务仅以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为限。《破产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即破产企业债权人用以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取得的,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的新取得的债务不得进行抵销。因为,允许该种情况的抵销,债务人的债务人可能会以极低的价格受让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既免除了债务人对破产人的负债,又使破产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额清偿的不公平的后果,违背破产法设立抵销的宗旨。2、破产债权人恶意负债不能抵销。《破产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由于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能受偿的份额一般很低,法律若允许债权人将该负债与其破产债权相抵销,则意味着该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优先或全额清偿,违反破产法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但是如果有法律规定比如继承,或者破产申请前1年所发生的原因(比如1年前双方已订有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负债的,不在此限。3、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取得的债权不能抵销。破产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有权就第三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对破产企业所负债务进行清收,清收回来的财产用于对所有债权人的清偿。如果允许第三人在明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或已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以所取得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与其所负债务进行抵销,则意味着既免除第三人的偿债义务,又使其债权得到优惠性清偿,从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因此也在法律禁止之列。4、其他抵销限制。如破产债权人的自然债权不得与其所负债务抵销。债权人、债务人互负之债权、债务均应具有强制效力,破产债权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不得与具有强制力的债务相互抵销。破产债权人因侵权对破产人产生的债务不得抵销;破产企业出资人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等。
破产抵销权的限制,主要有: 1、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取得的债权不能抵销。破产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有权就第三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对破产企业所负债务进行清收,清收回来的财产用于对所有债权人的清偿。如果允许第三人在明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或已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以所取得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与其所负债务进行抵销,则意味着既免除第三人的偿债义务,又使其债权得到优惠性清偿,从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因此也在法律禁止之列。 2、破产债权人恶意负债不能抵销。《破产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由于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能受偿的份额一般很低,法律若允许债权人将该负债与其破产债权相抵销,则意味着该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优先或全额清偿,违反破产法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但是如果有法律规定比如继承,或者破产申请前1年所发生的原因(比如1年前双方已订有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负债的,不在此限。 3、可进行破产抵销的债务仅以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为限。《破产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即破产企业债权人用以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取得的,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的新取得的债务不得进行抵销。因为,允许该种情况的抵销,债务人的债务人可能会以极低的价格受让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既免除了债务人对破产人的负债,又使破产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额清偿的不公平的后果,违背破产法设立抵销的宗旨。 4、其他抵销限制。如破产债权人的自然债权不得与其所负债务抵销。债权人、债务人互负之债权、债务均应具有强制效力,破产债权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不得与具有强制力的债务相互抵销。破产债权人因侵权对破产人产生的债务不得抵销;破产企业出资人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未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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