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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开发公司将生地变为熟地,允许加计扣除开发成本的20%(不含取得土地的地价款)以及10%的开发票费用。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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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权的税种。 1、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获得收入的公司和个人,转让所获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向国家支付的税金,不包括继承、赠与方式免费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不仅征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还征收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产,不征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有两种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不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是速计扣除系数。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因此,受让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能作为转让人的扣除项目。
转让土地使用权增税率的计算方法是应缴增值税=(所有价格和价外费用-土地使用权的价格÷(15%)×5%。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转让到4月30日为止获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应该支付增值税=(所有价格和价格外的费用-土地使用权的成本)÷(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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