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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截止目前财政...
一、营改增后,出售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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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1.1转让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土地使用权的原价)÷(1+5%)×5%文件依据:财税〔2016〕47号 1.2转让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 文件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2.小规模 2.1转让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土地使用权的原价)÷(1+5%)×5%文件依据:财税〔2016〕47号 2.2转让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3%)×3% 文件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二、契税。受让方应按照转让价格(或评估价格)缴纳契税,税率为4%. 三、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四、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开发公司将生地变为熟地,允许加计扣除开发成本的20%(不含取得土地的地价款)以及10%的开发票费用。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的解释为“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以上为扣除的基本规定,其中不含土地使用税,因此土地使用税不能计入开发成本。
土地增值税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其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增值额。税率为: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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