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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后,出售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一、土地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1.1转让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土地使用权的原价)÷(1+5%)×5%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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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税法,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地方教育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受让方:契税:按成交价格的3-5%缴纳;印花税:按转让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
土地使用权转让要交的税有: 1、营业税及附加: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印花税和契税: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 (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置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我们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当我们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按一定的税率按年缴纳。 (二)印花税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三)契税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以3%税率征收契税。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情况下,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是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交纳一定的税费的,当事人双方都应当积极向税务机关申报相关税率,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交纳相关税费,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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