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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件》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是有依据的。国家没有关于应该额外补偿的规定。在《社会保险法》有这样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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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职工不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工伤。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后,仍可以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进行工伤赔偿。但是,在进行工伤赔偿时,已经在交通事故中获得的赔偿不可以在工伤赔偿中再行主张,也就是已经获赔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不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在交通事故进行赔偿后,可以要求工伤赔偿的主要项目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而导致伤残或死亡,造成暂时或终生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其本人及其家属可以获得社会的物质帮助的保险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达,各种类型工伤事件层出不穷,但由于相关的立法不完善,导致多种民事权益纠结在一起,多种救济制度相互重叠,这可能导致此类型案件判决标准不统一,受害人得到的法律救济程度也不甚公平。本案中,你爸在获得了工伤保险的同时,又想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关于工伤保险与赔偿我国在一些单行法中也有一些规定。劳动部办公厅50号文件也明确规定“除道路交通事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其民事伤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也应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处理。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明确规定,已赔付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补助费用低于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该试行办法并不因国务院颁布《》而失效,其效力具有延续性。《工伤保险条例》属于上位法,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并没有违背前者的立法精神,因此,可以继续适用。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二章,第一项亦明确规定:实施性法规若没有被修改后的法规明确禁止且两者在立法精神上并不冲突,其法律效力继续有效。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我们可知,邹某可以在得到工伤、人身意外之外,可以向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邹某在得到工伤、人身意外保险赔偿后,比较数额差距,给予其适当补充。最后,在遇到工伤保险、商业保险、侵权责任三者竞合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该贯彻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责任诉讼赔偿之间互补关系的法律精神,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受害方权益,同时也应当避免企业承担额外经济负担,维护了企业的经济利益。这样才能达到当事人双当都满意的结果。更好的化解矛盾。
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而导致伤残或死亡,造成暂时或终生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其本人及其家属可以获得社会的物质帮助的保险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达,各种类型工伤事件层出不穷,但由于相关的立法不完善,导致多种民事权益纠结在一起,多种救济制度相互重叠,这可能导致此类型案件判决标准不统一,受害人得到的法律救济程度也不甚公平。本案中,你爸在获得了工伤保险的同时,又想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关于工伤保险与赔偿我国在一些单行法中也有一些规定。劳动部办公厅50号文件也明确规定“除道路交通事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其民事伤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也应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处理。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明确规定,已赔付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补助费用低于工伤保险的,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该试行办法并不因国务院颁布《》而失效,其效力具有延续性。《工伤保险条例》属于上位法,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并没有违背前者的立法精神,因此,可以继续适用。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二章,第一项亦明确规定:实施性法规若没有被修改后的法规明确禁止且两者在立法精神上并不冲突,其法律效力继续有效。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我们可知,邹某可以在得到工伤、人身意外之外,可以向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邹某在得到工伤、人身意外保险赔偿后,比较数额差距,给予其适当补充。最后,在遇到工伤保险、商业保险、侵权责任三者竞合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该贯彻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责任诉讼赔偿之间互补关系的法律精神,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受害方权益,同时也应当避免企业承担额外经济负担,维护了企业的经济利益。这样才能达到当事人双当都满意的结果。更好的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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