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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出庭的情况比较少见,但如果出现了怎么办,现分析如下:现行法律对此也做了详尽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8条,经人民法院传票...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 “新法当中新制度新规定较多,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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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有些诉讼当事人不顾法律的规定,随意不参加法院通知其参加的诉讼活动,对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带来一些障碍。为了尽可能地减少这种不利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缺度判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可见,所谓的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或者辩论的情况下,合议庭经过审理所作的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到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审理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1、在行政诉讼中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我国人民法院一般可以在其不在场的情况作出缺席判决。 2、《行政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官司的输赢是以事实为依据的。那么,当事人如果想赢得诉讼,就应该搜集能够证明事实的证据才是关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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