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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唤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
一、法人不是“人”,所以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法人”是不能出庭的,只能由其负责任人(或法人代表人)参与诉讼活动。二、法律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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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行政诉讼中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我国人民法院一般可以在其不在场的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行政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 “新法当中新制度新规定较多,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统一、明确和细化。”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说。 新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江必新说。 《行诉解释》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 2015年4月,最高法曾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提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本次《行诉解释》则适度扩大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增加了“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行政诉讼被告不出庭的处理方式是,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作出缺席判决,尽量保护行政原告的权利。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在一方或双方未出庭陈述或辩论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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