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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现有证据进行审查。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唤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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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有些诉讼当事人不顾法律的规定,随意不参加法院通知其参加的诉讼活动,对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带来一些障碍。为了尽可能减少这种不利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不足的判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召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没有在法庭上陈述或讨论,合议庭会受到审理的判决。缺席判决相对于缺席判决,是为了保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到庭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审理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行政行为,因此,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对行政诉讼的实践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关系到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范围与幅度,也涉及到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税务机关决定某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应当执行,如果不执行,税务机关有权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拨。如果纳税人不服,也必须首先按决定纳税,然后申诉或起诉。
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指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案件和婚姻案件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两次传票传唤,指人民法院送达传票,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法定的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一般指没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被告无法到庭的特殊情况。如果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被告虽然到庭,但在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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