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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性工作”是要以“与工作有关”为限定条件的,如进入工作场地、换工作服、准备工具等等,这些都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也是开展工作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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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有认定工伤的行政职权以及对相关事实调查核实的职责。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损害,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应由社会保险部门依法做出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工伤认定职责的重要依据之一,而不是前提条件。
“工伤认定要具备哪些条件”是申请工伤人员关心的问题,下面我就为大家解答一下,一、工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点内容,即以下的七种情况应该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关键点:1、工作时间2、工作地点3、工作原因(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关键点:1、工作时间前后2、工作场所内3、工作前的预备性或工作后的收β性工作
确认视同工伤应同时符合三个要件:一、在工作时间内;二、在工作岗位上;三、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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