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有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实际和法律原因。事实上,如果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不可抗力的原因,即地震、洪水等。,不能行使管辖权;法律原因,如被诉法院的法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法官自行回避,不能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合适的人民法院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所谓的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争夺。一般情况下,由于法院之间的辖区界限不明,或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而争先立案。无论是什么原因引起的争议,都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根据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而不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管辖的情形。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移送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在处理属于该院受理范围的某案件时,决定受理之后发现该案件实际上不属于自己管辖,从而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情形。其前提有二: (1)该法院已经决定受理但是未审结; (2)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必须移送。其中,受移送的法院若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不能再次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依照职权决定将该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其适用的情形有二:(1)案件受理过程中发生了特殊情况(包括不可抗力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回避等),导致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公正、及时审结案件;(2)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相互之间协商不成,故而上报它们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管辖权转移是指基于上级法院裁定或者同意,把下级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上级法院审理,或者由上级法院指定另外的下级法院管辖该案件的情形。其前提有二:(1)该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明确无异议且没有发生管辖权争议;(2)转移的法院与接受的法院之间具有上下级的隶属管关系。法条提示:《中国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的,应当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特殊原因包括法律原因(如法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实际原因(如自然灾害等)。三、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其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如果双方属于同一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当地市中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管辖应当逐级进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5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1,056人已浏览
25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