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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2021-11-12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的,应当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特殊原因包括法律原因(如法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实际原因(如自然灾害等)。三、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其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如果双方属于同一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当地市中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管辖应当逐级进行。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36条、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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