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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有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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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十五天的答辩期间提出。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规定》第七条规定:“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驳回裁定。提出管辖权异议有以下条件:(一)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对案件实体进行审理前提出。(二)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形式提出。(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四)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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