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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主动表示不续签原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
公司裁员,如果是公司破产重整的应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违法裁员的,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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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某单位职工,工龄是五年,因直接领导更换,该领导采取种种方式逼着张某离职,后张某无奈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公司批准离职,离职后结算工资的时候,张某主张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拒绝支付,并认为是员工要求离职的,不予支付。后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提交了公司要求他主动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问:此情况下,公司是否应该制服员工经济补偿金?解答:本案涉及对员工离职的定性问题,即:张某是主动离职还是被迫离职?对于该情况,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员工是被迫离职,则张某很难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笔者最近接触到的部分劳动者,就是典型的逼退,要么有位有底薪无实际工作内容,被晾在一边,要么调离原来职位,做一些非专业工作。此时员工要维护合法权益之有多多保存证据,使事实澄清。本案公司本意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又不愿意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张某离职的责任在公司,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理应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节约企业的用工成本,单位可以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尽量争取员工主动离职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以工资待遇低,而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那么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不然,反映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五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没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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