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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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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装的物品。快递业务是对封装物品的递送。封装的物品在快递业务中称之为“件”,并以“件”为计量和计价以及物品流动的基础单位。一个或以上相同或不同物品封装后只作为一件快件。据了解,物流业务中一般不特别要求物品封装,可以以运输工具例如“车”或以物品重量或体积为计量和计价单位。快递业务对递送物品的封装要求明显区别于物流业务。 (2)署有名址的物品。快递业务是对有名址物品的递送。由于快递业务以“件”为物品流动的基础单位,因此封装后的物品即“件”署有名址是快递业务的基本要求。收件人名址明确了物品的目的地及接收者,寄件人名址明确了物品的收寄地及寄件人,这“件”物品的流向就得以确定。所以,名址信息是经营快递业务的基础。 (3)有重量、体积限制的物品。快递业务是对有重量、体积限制物品的递送。快递递送物品主要是信件、包裹、印刷品。信件和印刷品统称信函,以纸质物品为主。《邮政法》第五十六条“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快递经营中很少有大重量、大体积的信函发生。包裹涉及面广,因此《邮政法》对包裹重量、体积有明确规定:“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邮政法》的这些规定界定了快件的重量、体积的范围。 递送物品的特定性实际上是快件的特定性,回答了什么是快件这个问题。从快件的实物形态上来看“快件”和“邮件”完全一致,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由快递企业完成寄递,后者由邮政企业完成寄递。由此可见将快件业务纳入《邮政法》的调整和规范范围是完全正确、合理的。
搜集证据,协商不成,到快递公司住所地法院参考如下法条起诉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卖方应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全面交付标的物。如果当事人同意由卖方运输,卖方应及时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如果当事人同意由买方提货,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在约定地点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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