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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标题)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XXXX,与XXX是XXX关系,经xxx同意,作为张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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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提供寻事滋事罪的辩护词范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湖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x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王xx同意,指派xxx律师担任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聪的行为成立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王聪的行为应是寻衅滋事罪,并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孔xx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的行为成立寻衅滋事罪20xx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王xx出于朋友义气,加上法律知识淡薄及无知,在其他两名被告人胡xx、孔xx与两被害人产生后参加打架。在打架过程中,三被告人共同造成了两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并共同毁坏及轿车造成人民币损失9873元。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他们构成共犯。从被告人王xx的主观因素来看,其并没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他们当时只是想找两被害人讨一个说法,双方一言不合后,双方都动了手。(现已无法查明是谁先动的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人王聪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出于朋友义气,参加打架的行为其行为应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等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件中,被告人王xx等人的行为实际侵犯的是社会的秩序,而非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设想一下,被告方都是一帮年轻人,因琐事发生打架行为。这样的环境,与寻衅滋事罪的发生的环境是一样的。二、被害人对整个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xx检刑诉(2011)54号起诉书指控:20xx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王xx等因朋友交通事故矛盾与被害人因言语不和,发生相互殴打。被告人王xx走上犯罪道路具有多重因素,法律应当对其行为作出否定评价,追究其刑事责任,实现刑罚的目的。但是,在评价被告人王xx行为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被害人尽管是被告人王xx等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但是其本人对整个案件的发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整个案件行为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被告人王xx虽然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然而,从整个案件的前因后果来看,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显然也是导致被告人犯罪的诱因。关于被害人过错对刑事案件定刑罚裁量的影响,尽管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无明确的规定,但对于最典型的暴力犯罪即故意杀人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xx年10月27日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辩护人认为,被害人过错在刑事暴力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属于对被告人酌定从轻的情节。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在本案中也应当得到体现。被害人过错与被告人行为是一个对立的统一体,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过错,也许整个案件就不会发生。在对被告人王xx进行法律制裁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因被害人的过错是导致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诱因,因此,对被告人王聪追究刑事责任时对其从轻处罚,也体现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三、被告人在20xx年玉树地震期间的捐款行为,反映了其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王xx没有犯罪前科,且系初犯。由于只有初中文化,法制观念淡薄,且交友不慎与出于青少年的江湖义气,好面子与爱冲动,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四、被告人王聪是初犯、偶犯,有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王xx从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其在实施犯罪行为前有正当的职业与稳定的收入。其走上犯罪道路有交友不慎与法制观念淡薄等因素,是初犯与偶犯。通过司法机关的进一步帮助教育,被告人王xx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王xx时,他多次表示愿意认罪悔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渴望早日回归社会,憧憬美好的生活。庭审时,被告人王xx亦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态度好,而且,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角度而言,被告人王xx的主观恶性也是较轻的。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王xx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与偶犯这一情节,适当予以从轻处理。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请求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王聪从轻处罚,让他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20xx年4月1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治安殴打受害人董XX,其实施的侵害行为只是一般的故意伤害违法行为,并且因为受害人董XX的损伤经五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不构成轻伤,不具备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其应当受到行政拘留加罚款的处罚,基于其从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8月8日已经被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并且被羁押4月有余,故请求对被告人予以释放。
尊敬的审判员:我受被告××的委托,作为被告人被××控犯有寻衅滋事罪的辩护人,寻衅滋事罪从犯的辩护辩护词,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二、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系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2012年3月3日十五时许,被告人自行××到北京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系自愿认罪。本案中被告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阶段,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官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4、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前并不认识,更没有什么矛盾。此次犯罪并没有提前预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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