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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缓刑的辩护词

2022-08-29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治安殴打受害人董XX,其实施的侵害行为只是一般的故意伤害违法行为,并且因为受害人董XX的损伤经五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不构成轻伤,不具备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其应当受到行政拘留加罚款的处罚,基于其从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8月8日已经被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并且被羁押4月有余,故请求对被告人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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