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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辩护词范本 审判长,审判员: 徐州建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尹##父亲的委托,依法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过先前的了解和今天的庭...
辩护词(标题)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XXXX,与XXX是XXX关系,经xxx同意,作为张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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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寻衅滋事罪辩护词的范本,仅供参考。尊敬的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XX在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阅读了案件材料,并依法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XX无异议犯寻衅滋事罪。为了维护XX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法院调查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量刑参考。I.公诉机关指控XX没有异议,但被告XX本案情节明显轻微,本案纠纷的原因是双方不理性行为引起的纠纷,事件发生后XX当时在场参加纠纷是为了劝架。XX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故意伤害对方,也没有故意妨碍社会管理秩序。韩案受害人韩XX、何XX出具的谅解书(侦查卷第54页):鉴于XX在伤害我行为的时间性质、情节和事后积极对我们进行民事赔偿,他旨在说服我们…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损伤程度鉴定书中公(物)鉴定(法医)字(2010)第44号、第48号(调查卷86号、87号、90号、91页)鉴定韩应先的伤情为弯曲伤口边缘整齐向上有浅划痕,很明显,这种伤疤的形成只能是玻璃等锋利体形成X从法庭调查中可以看出,损伤是钝器造成的,XX在纠纷过程中,他既没有拿啤酒瓶,也没有拿任何东西。王宇的行为不可能形成第二个受害者的伤害。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第二个受害者的伤害形成和XX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XX本案情节明显轻微、XX忠县人民检察院忠检刑事诉讼[2010]117号确X事件发生后,他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自首的,为自首。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三、XX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理解,XX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获得受害人的理解(见案件档案第54页的理解和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被告赔偿受害人的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4、本案受害人在事件原因上有重大过错,本案受害人有重大过错。详见83页第13行李XX调查记录:张XX说我们在80年代和90年代关心你,对方说我说了什么,所以双方吵了起来。93页的调查卷倒在第8行:然后穿黑色衣服的人说,‘然后我说你,想要爪子!”傅XX在重庆高新区公安局二郎派出所,调查卷第100页倒第七行隔壁一桌吃饭的人说我们有点肆无忌惮,骂了我们几句。同时,受害在理解中明确表示,双方因争吵引起争议。以上证据可以充分证实,本案争议的原因是受害人的非理性,受害人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五、汪XX本案还有以下从轻情节:1、汪XX受害者的理解书中也提到了这一事件的作用较小,以劝说为目的卷入了争议。2、王XX事件发生后,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事件的全过程,积极悔改,是初犯和偶犯。并意识到你自己的错误。今天,在法庭审判中,你也可以在法庭上认罪,从小就表现良好,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公共安全和刑事处罚。这是一个初犯。辩护人建议法院有机会悔改,并给予较轻的处罚。从事件发生到今天的审判活动,王XX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给予较轻的处罚。。6、结合王XX现实中,王X可以免除对被告的综合处罚X在这种情况下,地位和作用都很小,只有通过劝说才卷入了纠纷。事件发生后,王XX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获得受害人的理解,并自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视为犯罪。同时,结合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实现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相济、宽严相济相济、宽严相济相济、宽严相济相济相济相济严相济相济相济、轻微相济相济、轻微相济相济严相济相济相济相济相济相济、轻微相济相济相济相济相济,X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王XX王X是本案的情节、悔改表现和客观情况X在量刑时免除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谢谢!辩护人:XXX律师事务所X律师xx年xx月xx日XX律师事务所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治安殴打受害人董XX,其实施的侵害行为只是一般的故意伤害违法行为,并且因为受害人董XX的损伤经五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不构成轻伤,不具备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其应当受到行政拘留加罚款的处罚,基于其从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8月8日已经被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并且被羁押4月有余,故请求对被告人予以释放。
为您提供寻事滋事罪的辩护词范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湖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x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王xx同意,指派xxx律师担任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聪的行为成立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王聪的行为应是寻衅滋事罪,并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孔xx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的行为成立寻衅滋事罪20xx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王xx出于朋友义气,加上法律知识淡薄及无知,在其他两名被告人胡xx、孔xx与两被害人产生后参加打架。在打架过程中,三被告人共同造成了两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并共同毁坏及轿车造成人民币损失9873元。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他们构成共犯。从被告人王xx的主观因素来看,其并没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他们当时只是想找两被害人讨一个说法,双方一言不合后,双方都动了手。(现已无法查明是谁先动的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人王聪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出于朋友义气,参加打架的行为其行为应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等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件中,被告人王xx等人的行为实际侵犯的是社会的秩序,而非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设想一下,被告方都是一帮年轻人,因琐事发生打架行为。这样的环境,与寻衅滋事罪的发生的环境是一样的。二、被害人对整个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xx检刑诉(2011)54号起诉书指控:20xx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王xx等因朋友交通事故矛盾与被害人因言语不和,发生相互殴打。被告人王xx走上犯罪道路具有多重因素,法律应当对其行为作出否定评价,追究其刑事责任,实现刑罚的目的。但是,在评价被告人王xx行为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被害人尽管是被告人王xx等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但是其本人对整个案件的发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整个案件行为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被告人王xx虽然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然而,从整个案件的前因后果来看,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显然也是导致被告人犯罪的诱因。关于被害人过错对刑事案件定刑罚裁量的影响,尽管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无明确的规定,但对于最典型的暴力犯罪即故意杀人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xx年10月27日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辩护人认为,被害人过错在刑事暴力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属于对被告人酌定从轻的情节。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在本案中也应当得到体现。被害人过错与被告人行为是一个对立的统一体,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过错,也许整个案件就不会发生。在对被告人王xx进行法律制裁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因被害人的过错是导致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诱因,因此,对被告人王聪追究刑事责任时对其从轻处罚,也体现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三、被告人在20xx年玉树地震期间的捐款行为,反映了其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王xx没有犯罪前科,且系初犯。由于只有初中文化,法制观念淡薄,且交友不慎与出于青少年的江湖义气,好面子与爱冲动,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四、被告人王聪是初犯、偶犯,有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王xx从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其在实施犯罪行为前有正当的职业与稳定的收入。其走上犯罪道路有交友不慎与法制观念淡薄等因素,是初犯与偶犯。通过司法机关的进一步帮助教育,被告人王xx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王xx时,他多次表示愿意认罪悔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渴望早日回归社会,憧憬美好的生活。庭审时,被告人王xx亦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态度好,而且,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角度而言,被告人王xx的主观恶性也是较轻的。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王xx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与偶犯这一情节,适当予以从轻处理。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请求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王聪从轻处罚,让他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20xx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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