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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提供寻事滋事罪的辩护词范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湖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x家属的委托,...
辩护词(标题)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XXXX,与XXX是XXX关系,经xxx同意,作为张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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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寻衅滋事罪辩护词的范本,仅供参考。尊敬的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XX在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阅读了案件材料,并依法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XX无异议犯寻衅滋事罪。为了维护XX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法院调查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量刑参考。I.公诉机关指控XX没有异议,但被告XX本案情节明显轻微,本案纠纷的原因是双方不理性行为引起的纠纷,事件发生后XX当时在场参加纠纷是为了劝架。XX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故意伤害对方,也没有故意妨碍社会管理秩序。韩案受害人韩XX、何XX出具的谅解书(侦查卷第54页):鉴于XX在伤害我行为的时间性质、情节和事后积极对我们进行民事赔偿,他旨在说服我们…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损伤程度鉴定书中公(物)鉴定(法医)字(2010)第44号、第48号(调查卷86号、87号、90号、91页)鉴定韩应先的伤情为弯曲伤口边缘整齐向上有浅划痕,很明显,这种伤疤的形成只能是玻璃等锋利体形成X从法庭调查中可以看出,损伤是钝器造成的,XX在纠纷过程中,他既没有拿啤酒瓶,也没有拿任何东西。王宇的行为不可能形成第二个受害者的伤害。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第二个受害者的伤害形成和XX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XX本案情节明显轻微、XX忠县人民检察院忠检刑事诉讼[2010]117号确X事件发生后,他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自首的,为自首。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三、XX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理解,XX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获得受害人的理解(见案件档案第54页的理解和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被告赔偿受害人的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4、本案受害人在事件原因上有重大过错,本案受害人有重大过错。详见83页第13行李XX调查记录:张XX说我们在80年代和90年代关心你,对方说我说了什么,所以双方吵了起来。93页的调查卷倒在第8行:然后穿黑色衣服的人说,‘然后我说你,想要爪子!”傅XX在重庆高新区公安局二郎派出所,调查卷第100页倒第七行隔壁一桌吃饭的人说我们有点肆无忌惮,骂了我们几句。同时,受害在理解中明确表示,双方因争吵引起争议。以上证据可以充分证实,本案争议的原因是受害人的非理性,受害人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五、汪XX本案还有以下从轻情节:1、汪XX受害者的理解书中也提到了这一事件的作用较小,以劝说为目的卷入了争议。2、王XX事件发生后,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事件的全过程,积极悔改,是初犯和偶犯。并意识到你自己的错误。今天,在法庭审判中,你也可以在法庭上认罪,从小就表现良好,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公共安全和刑事处罚。这是一个初犯。辩护人建议法院有机会悔改,并给予较轻的处罚。从事件发生到今天的审判活动,王XX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给予较轻的处罚。。6、结合王XX现实中,王X可以免除对被告的综合处罚X在这种情况下,地位和作用都很小,只有通过劝说才卷入了纠纷。事件发生后,王XX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获得受害人的理解,并自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视为犯罪。同时,结合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实现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相济、宽严相济相济、宽严相济相济、宽严相济相济相济相济严相济相济相济、轻微相济相济、轻微相济相济严相济相济相济相济相济相济、轻微相济相济相济相济相济,X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王XX王X是本案的情节、悔改表现和客观情况X在量刑时免除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谢谢!辩护人:XXX律师事务所X律师xx年xx月xx日XX律师事务所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治安殴打受害人董XX,其实施的侵害行为只是一般的故意伤害违法行为,并且因为受害人董XX的损伤经五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不构成轻伤,不具备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其应当受到行政拘留加罚款的处罚,基于其从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8月8日已经被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并且被羁押4月有余,故请求对被告人予以释放。
以下是寻衅滋事辩护意见书范文: 关于XXX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 辩护意见书 XXX人民检察院: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本人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XX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该案现处于贵院审查逮捕阶段。本律师通过走访和调查,会见并听取了嫌疑人XXX的陈述,现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认为XX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应当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伤害行为,因此,不应当对其批捕。具体理由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以来,XXX开始经营管理“**美食”连锁店,陆续共开九家分店,分别登记在夫妻(其丈夫姓名XX)二人名下,但经营管理权一直均由XXX一人负责,每天的营业款项均打到XXX个人账户。 XXX和XX曾于2010年9月离婚,又于2011年8月复婚。今年来,由于XX吸毒(曾被公安机关验尿并关押),二人为连锁店的经营管理权产生矛盾。2015年9月15日,XX在五里新村店将XXX打伤(有报警记录和病历)。随后,XX强行要求全部分店店长将营业款打到其指定的他人账户。XXX后来多次到各个连锁店,要求将营业款打到其账户,均被无理拒绝,且多次被XX威胁,营业款项至今打到他人账户。 案发当日,XXX由于担心再次被打,遂带着X月、X亮等员工和员工家属到位于东西湖区的“**美食”中央厨房要求商谈经营款项事宜。XXX和出纳吴X争吵并互相殴打。随后,XXX又和朱X、熊X、徐X发生口角,XXX打了这几个人(据XXX陈述,只是打了几人几耳光)。 后来,XXX被行政拘留13日。过了十几天后,被打的四名受害人做了伤情鉴定,为轻微伤。XXX、X月、X亮被刑拘。 二、XX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仅构成普通故意伤害行为的理由 (一)嫌疑人XXX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几名受害人均有重大过错。 (1)XXX长期对连锁店有经营管理权,但随后被其丈夫XX强行夺取了经营管理权,XX强行要求店长将所有营业款转至第三人。嫌疑人随后多次致电或当面要求店长们将款项按惯例转给其本人,但均被无理拒绝乃至威胁辱骂。 (2)XXX于2015年9月15日被其丈夫XX殴打,虽有报警记录但公安机关并未追究XX的法律责任,嫌疑人随时担心自身的人身安危。 因此,案发当日XXX带领数人到店里去,主观上并非是寻衅滋事或者伤害他人,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要求店长转款,同时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再次被丈夫XX殴打。 (二)嫌疑人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 (1)嫌疑人和出纳吴XX是在发生口角争吵后互相殴打。至于被打的另外三人,也是因为此前多次拒绝嫌疑人要求按照惯例转款,当天再次拒绝嫌疑人的要求并对其出言不逊,嫌疑人一怒之下才冲动打人。我国《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但嫌疑人在本案中并非随意殴打他人,而是指向明确。嫌疑人的打人行为事出有因,几名受害人都存在过错,系案发的主要原因。 (2)嫌疑人实施的打人行为是在自家店里的中央厨房,并非公共场所,没有侵害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中的社会公共秩序。 (3)XXX带领的人并非社会闲杂人员,是员工和员工家属。被刑拘的X亮是其店里员工,X月系X亮胞兄。 综上,嫌疑人XX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行为构成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但由于四名受害人经鉴定伤情为轻微伤,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仅系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嫌疑人已因此事被派出所处罚治安拘留13日)。因此,不应当对嫌疑人XXX批准逮捕。 ,敬请贵院考量! xxx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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