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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 2、赠与; 3、交换; 4、继承; 5、共有房地产的分割; 6、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强制性转移;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其...
下列情形应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5、分割共有房地产; 6、人民法院判决。强制转移裁定;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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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 2、赠与; 3、交换; 4、继承; 5、共有房地产的分割; 6、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强制性转移;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其他强制性转移。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产权人将已核发了房地产证的房屋(包括私房、单位自管房、直管公房、部队房等)出售的,买卖双方应当共同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产权人将没有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出售给他人的;2)产权人将已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出售给他人,他项权利人同意在不涂销抵押情况下办理转移登记的;3)房屋属拍卖所得,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4)根据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办理转移登记的;5)产权人将已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出售给他人,涂销抵押登记,再抵押登记的,可与转移登记合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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