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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 2、赠与; 3、交换; 4、继承; 5、共有房地产的分割; 6、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强制性转移;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其...
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进行房地产转移登记,包括房地产买卖、房地产交换、房地产赠与、房地产继承、房地产分割合并、房地产出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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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将已核发了房地产证的房屋(包括私房、单位自管房、直管公房、部队房等)出售的,买卖双方应当共同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产权人将没有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出售给他人的;2)产权人将已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出售给他人,他项权利人同意在不涂销抵押情况下办理转移登记的;3)房屋属拍卖所得,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4)根据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办理转移登记的;5)产权人将已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出售给他人,涂销抵押登记,再抵押登记的,可与转移登记合并办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应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90日内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一)买卖;(二)继承;(三)赠与;(四)交换;(五)以房地产抵债房地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地产合资合作,作价入股,企业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利随之转移的;(七)因司法机关判决、裁定、调解使房地产权利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增加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地产共有人和增加的共有人;因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减少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地产共有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房地产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五)地籍图(原件二份); (六)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七)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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