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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
房屋所有权也适用善意取得。民法典对“善意取得”有明确规定,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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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是善意取得的。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房地产或者房地产处分给第三人,第三人依法善意取得房地产或者房地产的所有权。取得财产的第三人不知道,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财产的,转让房地产在登记前不属于善意取得。
因为购买房屋的第三人不知道房屋的出卖人没有处分的权利,且支付了合理的价钱,是属于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所有权属于物权,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对世权是以对方知情为前提的。因此,物权必须具有对世的公示效力。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占有仅对动产具有公示力,即普通的第三人对动产的占有人一般都会推定为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第三人正是基于这种占有的公示力而误以为无处分权人就是所有人,因此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进行交易行为,第三人的信任基础是占有的公示力。对于不动产而言,标的物的转移占有并不移转所有权,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移转的效力,因此不动产经过登记以后法律自然就赋予了它具有公示效力。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取得新建房屋和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依据,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3)国有无主房屋;(4)合法增加的房屋(如翻建、加层)。继承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通过法律行为或者法定事件取得所有权。收购方式主要有买卖,赠与,互易,继承,接受遗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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