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善意取得房屋的民事行为有哪些

2022-03-18
因为购买房屋的第三人不知道房屋的出卖人没有处分的权利,且支付了合理的价钱,是属于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所有权属于物权,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对世权是以对方知情为前提的。因此,物权必须具有对世的公示效力。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占有仅对动产具有公示力,即普通的第三人对动产的占有人一般都会推定为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第三人正是基于这种占有的公示力而误以为无处分权人就是所有人,因此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进行交易行为,第三人的信任基础是占有的公示力。对于不动产而言,标的物的转移占有并不移转所有权,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移转的效力,因此不动产经过登记以后法律自然就赋予了它具有公示效力。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