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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第三人善意取得在动产占有人非法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时,如第三人基于善意受让对该动产取得占有,则依...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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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所有权特别取得的重要方式,许多立法例对此都有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二条规定无权利人的善意取得:物虽不属于让与人,受让人也得因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让与成为所有人,但在其依此规定取得所有权的当时为非善意者,不在此限。在第十二章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下,仅在受让人从让与人取得占有时,始适用本条规定。法国民法典规定:受让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物不属于让与人者,视为非善意者。第二千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动产,占有即等于所有权证书。瑞士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以所有权移转为目的善意取得动产的,依照占有的规定,其占有受保护的,即使该动产的让与人无此转让权,该善意占有人仍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凡以善意受让动产所有权或有限物权的人,即使转让人未被授予让与权,亦应保护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的事实。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从非所有权人处取得物品转让的人可以通过占有取得所有权,但是,以实行占有之时具有善意并且持有适当的所有权转移证书为限。在权利证书未表明所有权上附有其他人的权利并且取得方具有善意的情况下,占有人无任何负担地取得所有权。可以以同样的方式取得用益权、使用权和质权。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误信出让人为所有权人或者误信前占有人已经取得了物品的所有权的理由不适用于知晓原因不法仍然取得物品的人。日本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即时取得:平稳而公然地开始占有动产者,如系善意且无过失,则即时取得行使于该动产上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动产之受让人占有动产,而受关于占有规定之保护者,纵让与人无移转所有权之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第八百八十六条规定:质权人占有动产,而受关于占有规定之保护者,纵出质人无处分其质物之权利,质权人仍取得质权。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之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者,纵其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护。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 1、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登记的已经进行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符合条件的才是善意取得,不符合条件的就不是 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另赃款赃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遗失物在某些时候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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