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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善意取得是民法中的概念,而非刑法中的概念。 2、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在客体方面,我国规定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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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让与人对让与之不动产无处分权。第二,受让人取得不动产须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这是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要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不动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等具有交换性的行为。如果是基于非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则没有适用善意取得的空间。第三,受让人须为善意。此处的善意我们可以理解为受让人非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对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不知情。第四,已作权利的变更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存在的主要表征方式,如果受让人没有及时作权利的变更登记,也没有善意取得适用的余地。符合以上条件即可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而不能向受让人行使物权请求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标的物是动产。 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有些动产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1)依法律规定物权变动必须办理登记才能生效或对抗第三人的动产。 (2)记名有价证券。 (3)不动产上的出产物,尚未与土地分离时,性质上属不动产之附属物,不得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 2.让与人须是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 让与人必须是动产占有人,让与人占有动产的事实,足以造成让与人享有所有权的表象。 同时,让与人又是无权处分的。 3.受让人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动产。 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所以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必须有交易行为。 (2)除让与人无处分权外,该法律行为不存在其他瑕疵。 (3)受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否则,受让人仅对让与人享有债权,没有善意取得的基础。 4.受让人取得动产必须出于善意。 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而且也不可能知道让与人不享有处分权。 一般而言,善意的认定应当斟酌受让人对交易认知的个人素质,标的物本身的状况、交易过程和方式等因素。 善意的举证,通说认为,受让人无须举证说明自己是善意的,法律直接推定受让人之占有为善意占有 5.受让人取得动产应当支付合理的对价。 如果受让人无偿取得动产,原所有人即使追回该物,受让人也不会产生损失,无需以善意取得加以保护。 6.让与人对动产的占有是有权占有。 一般而言,占有委托物可发生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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