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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1995]236号)规定第二条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目前你的情况,医疗期未满,公司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的,单位一般不能辞退该员工,但如果五六级工伤实在难以安排工作的; 则单位可以辞退该员工,但应当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而且就算患的不是职业病,员工非因公患病的,在规定医疗期内单位也不能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和同。如因合同期满等必须终止合同的也应顺延至医疗期限届满后。并且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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