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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虽然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你已经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向您支付您应得的劳动报酬,那是用人单位的义务。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你有权主张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双倍工资,也即最多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
自动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职位和所在单位的做法。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去职与翘班除名怎样界定的复函》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置条例》第2条第1项中的“自动去职”的解释,是指工人私行去职的做法。工人自动去职给公司导致了损失,公司要求工人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去职争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工人私行去职按自动去职处置发生争议处置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自动去职与翘班除名怎样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1994〕48号),《关于计量持续翘班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有关限定,如果工人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公司准许而私行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解决辞工手续的,公司有权按自动去职处置。按自动去职处置是用人单位的做法。按有关行政复函限定,这里讲的按自动去职处置,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工人奖惩条例》有关限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置。为此,因按自动去职处置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置。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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