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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以房抵债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回答如下: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频发,很多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有的借款人在无力偿还借款时,与借款人协商以物抵债。发生纠纷的往往集中在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尚未履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原先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新的协议替代了原来的合同,双方应按新协议履行,不能要求债务人仍按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另外一种意见认为,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应认定为履行合同的一种手段,并没有产生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来代替原来的合同关系。在协议尚未履行前,债权人的债权未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选择权,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我们认为,以物抵债协议宜认定为履行合同债务的一种手段,在债权人实际受领之后发生清偿的效力,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而在债务人实际履行、债权人实际受领之前,由于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债权人有权选择债务清偿的方式,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的给付。换言之,以物抵债是债权人允许债务人以合同约定之外的方式来履行债务,是债权人的一种选择权利,而不是约束债权人的一项义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合同,往往是在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债权人做出让步的结果。因此,将以物抵债认定是履行合同债务的一种手段,认可债权人在实际受领之前享有选择权,不仅符合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抵押合同的注意事项 1、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事项根据《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2、权利凭证的保管抵押合同中可以约定房产权证等相关权利凭证由抵押权人妥善保管。 3、抵押标的的保险抵押标的如果是房产、船舶等不动产,抵押合同当事可以约定对该标的投保。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这样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抵押权人债权得以实现。还可约定抵押人保证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争议情况,如果因前述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抵押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抵押费用抵押合同可以明确办理抵押登记、保险费用由谁承担,避免纠纷。 5、注意办理抵押标的登记手续依照法律规定,有些抵押物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方可生效。如房产、土地等做抵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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