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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住房保障的具体方式确定后,由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与申请人签订相应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监督购买保...
保障对象因终止城镇住房保障或者拖欠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予以补缴;拒不补缴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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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和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的,如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审核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经审核仍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未按规定申报材料或者申报材料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收回保障性住房。企事业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由用人单位按本条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土地、财政、金融等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投资、建设和运营保障性住房,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或者向社会捐赠,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范围。捐赠的住房,依法享受公益性捐赠税费减免相关政策。
购买保障性住房自房屋收讫之日起满5年,购买人要求上市转让的,经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转让,政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转让给政府以外的其他受让人的,应当按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同地段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相关价款。购买人也可以在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自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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