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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时,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是否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2022-03-07
依您所述,您所签劳动合同违反我国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虽然您合同是07年签订,劳动合同法尚未生效,但即使按《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于08年1月1日实施后,与该法强制性规定冲突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因此,您合同所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像您所说情况,您无须承担违约金。 退一步讲,即便该合同“试用期”条款有效,那么现在您还在“试用期”内,而试用期劳动者是有权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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