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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提前三十日告知员工,是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不管裁减多少人,都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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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人数占总人数10%以上的,需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报告给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只需要听取劳动者或者工会的意见,并将裁员方案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并不需要征得他们的同意与认可。因为单位有经营自主权。所以,用人单位只要提前30日听取了意见并且将方案报备就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就可以进行裁员。
公司应当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用人单位决定不续签的,只需在劳动合同到期时通知员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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